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4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苑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2,956元(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
115年4月9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