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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苑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2,956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

115年4月9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 年7月2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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