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59號
- 原告
- 吳芝穎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重補字第1359號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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