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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4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明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劉冠毅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劉冠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對被告劉冠毅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固載列「劉冠毅」為共同被告,並記載其住所為「基隆市○○區○○街000○0號」,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陳報「劉冠毅」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迄今未補正;又經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並無姓名為「劉冠毅」之人設籍於上開住所,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顯無從確認被告「劉冠毅」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而無從確定被告「劉冠毅」之當事人能力,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對被告劉冠毅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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