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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4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何瑞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憶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4,21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3,665元) 1 利息 3,856元 115年5月27日 115年6月25日 (30/365) 2.295% 7.27元  2 利息 8萬9,809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6月25日 (91/365) 2.295% 513.87元  3 違約金 8萬9,809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6月25日 (59/365) 0.2295% 33.32元  小計       554.46元 合計        9萬4,21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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