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508號
- 原告
- 蔡宜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