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89號
- 原告
- 李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珈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35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4年9月25日 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2日 (179/365) 5% 7,356.16元 7,356.16元 合計 307,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