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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顏銘良

原告與被告李家妤(原名李孟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萬3,145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

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書記官 陳羽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元) 1 利息 14萬元 104年8月5日 115年1月15日 (10+164/365) 5% 7萬3,145.21元  小計       7萬3,145.21元 合計        21萬3,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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