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04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王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6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1 3萬2,334元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7% 2 2,205元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 2萬2,586元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