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087號
- 原告
-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奇男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峻
- 訴訟代理人
- 林俐欣
- 被告
- 沈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