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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高嘉翎
被告
林欽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18時2分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並由原告當場交付同額現金與被告,經原告催告還款,被告於115年2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表示願於115年2月13日清償上開借款,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迄今仍積欠13,000元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照片及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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