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149號
- 上訴人
- 曾姿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學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重小字第11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學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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