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7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余承融
- 訴訟代理人
- 陳梵予
- 被告
- 林裕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9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5,81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