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小字第1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77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謙睿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其
- 被告
- 黃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