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246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 訴訟代理人
- 莊友仁
- 被告
- 陳以樂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基
林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