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30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茹
- 被告
- 唐霈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豐小字第24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67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