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816號
- 原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沛旭
- 複代理人
- 楊嘉仁
- 被告
- 林依緁
- 訴訟代理人
- 湯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