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85號
- 原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霖
- 被告
- 曾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