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965號
- 原告
- 蘇柏豪
- 被告
- 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5年7月14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詢問簡答表存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