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203號
- 原告
- 許德億
- 被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郭庭睿
- 複代理人
- 林沛旭
- 被告
- 魏民輝
- 訴訟代理人
- 郭庭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3日寄存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