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陳慕勤
- 訴訟代理人
- 王璽睿
- 被告
-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