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3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潘鴻譯(原名潘永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21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對面停車場,因倒車不慎,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陳韋中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損,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990元(工資1,074元、烤漆8,816元、零件16,100元),經原告賠付後,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5,990元之本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行照、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丹鳳服務廠估價單、國都汽車A24丹鳳服務廠工作傳票、電子發票證明聯在卷為憑,惟以上開證據至多僅得證明B車受損情形,尚難證明本件車禍經過及肇事原因為何。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調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以114年10月10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43798534號函及職務報告回覆稱:「…但於114年8月,本所網路硬碟因不詳原因故障以致硬碟內資料遺失,以致發生於上述時地之非屬道路範圍車禍無相關照片、監視器…」,故本院無認定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原告復未能提出被告就本件車禍有何過失之積極證據,自難單憑其片面主張,即予以採認。

四、從而,原告對被告就本件車禍有過失一節,其舉證既有不足,其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B車車損維修費用2萬5,990元之本息,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應由原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