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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告
蔡志宥
被告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24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3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無判決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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