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35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欒永彬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銘
- 被告
- 蔡志宥
- 被告
-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24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3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無判決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