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423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訴訟代理人
- 邱鈴英
- 被告
- 林邦德(原名:林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47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