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蓮
- 訴訟代理人
- 邱鈴英
- 被告
- 陳月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7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