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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給付瓦斯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簡秀蓮
訴訟代理人
邱鈴英
被告
陳月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7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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