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0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劉淼超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璇
- 被告
- 余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