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07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訴訟代理人
- 邱鈴英
- 被告
- 黃王玉鳳
- 被告
- 黃振中
- 被告
- 黃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115年6月17日、24日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被告黃王玉鳳、黃振中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被告黃振宇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