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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徐靖德

徐永承

蕭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計算: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63,000元 75,570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 7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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