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6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盧松永
- 被告
- 徐靖德
徐永承
蕭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計算: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63,000元 75,570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 75,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