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8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興
- 被告
- 蘇上瑋(原名蘇柏豫)即嚴選骰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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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