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 原告
- 何彥儀
- 被告
- 羅脩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然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