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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何彥儀
被告
羅脩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然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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