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陳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115年度重事聲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上開裁定提出異議,並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不能支出訴訟費用,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之情形,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