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誌洋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相對人
陳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115年度重事聲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上開裁定提出異議,並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不能支出訴訟費用,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之情形,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救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