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
- 原告
- 蔡蓁宜
- 被告
- 楊書銘
當事人間115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日
期轉換■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