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211號
- 原告
- 侯其利
- 被告
-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銀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以115年度重補字第75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萬6,9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等件存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