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219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被告
- 周正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起訴為合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號、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當事人就其應繳納之裁判費,若僅繳納部分,而未繳足全部,則其提起之訴訟,自係全部均非合法;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事件,先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5年6月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