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26號
- 原告
- 周菀榆
- 訴訟代理人
- 李偉聖
- 被告
- 陳永峰即懷舊中卷麵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簽立之技術移轉合約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技術移轉合約書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