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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2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周菀榆
訴訟代理人
李偉聖
被告
陳永峰即懷舊中卷麵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簽立之技術移轉合約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技術移轉合約書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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