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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3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李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貸專用借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其約定條款第10條均已約定,本借據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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