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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陳偉業
被告
劉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業據原告陳明,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居所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惟經本院向上開地址為訴訟文書送達,遭郵局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卷第28頁),即難認上開地址為被告之實際居住地,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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