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 原告
- 陳偉業
- 被告
- 劉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業據原告陳明,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居所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惟經本院向上開地址為訴訟文書送達,遭郵局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卷第28頁),即難認上開地址為被告之實際居住地,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