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439號
- 原告
- 波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翊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鯨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至楷律師
- 被告
- 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孫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簽訂之產品買賣合約,請求被告(為合夥組織,代表人為孫承佑)給付貨款,而該合約之約定條款第16條第2款已約定,如因本契約事項而有涉訟必要,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