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5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維駿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玉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範圍)
,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應予補正,
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又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
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