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5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誌洋

上訴人
即被告
梁維駿
兼法定代理人
簡玉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範圍)

,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應予補正,

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又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

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