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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7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誌洋

聲請人
即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林子宸
相對人
即被告
楊寀蓁(即宋梅媛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楊杰紘(即宋梅媛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楊子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第1格「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應更正為「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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