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林子宸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楊寀蓁(即宋梅媛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杰紘(即宋梅媛之繼承人)
- 共同代理人
- 楊子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第1格「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應更正為「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