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 原告
- 張庭瑄
- 被告
-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於解除兩造簽訂之數位互動軟體教學系統訂購契約書後,確認其對於被告因該契約所負之任何給付負義務失其效而不存在等,惟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士林(真意應為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