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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聲字第44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怡親趙義德張誌洋

聲請人
極吉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帆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重簡字第4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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