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丹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之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為新臺幣(下同)455,31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41,000元 利息 441,000元 113年11月30日 114年7月24日 (237/365) 5% 14,317.4元 14,317.4元 合計 455,3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