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淵
原告與被告陳琮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5,0
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重補字第105號
原告與被告陳琮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5,0
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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