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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2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翊原

原告與被告黃宥閎間給付電信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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