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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元寶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24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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