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書資
- 訴訟代理人
-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元寶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24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