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21號
- 原告
-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皓天
- 訴訟代理人
- 劉其昌
原告與被告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