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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吳芝穎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 年7月2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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