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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4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兼送達代收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琮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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