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周基福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陳健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以租賃關係業已終止為由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或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如附圖部分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7,000元;三、被告應給付其積欠之水電瓦斯費2,63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自113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3,567元(計算式:7,000元×3月又12日=23,800元)、水電瓦斯費2,637元及系爭房屋之價額。而系爭房屋於80年12月31日建築完成,為鋼筋混凝土造,於114年1月13日間之建物現值為3,161,217元,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1月26日新北地價字第1150118177號函可稽,因原告未補正附圖之面積為何,是本院僅得就系爭房屋全部核算其價額。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應核定為3,187,421元(計算式:3,161,217元+23,800元+2,637元=3,187,6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