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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5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蔡宜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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